岳玲利律师亲办案例
代 理 词
来源:岳玲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7
浏览量:853

李某西安某公路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李某西安某公路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受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参加本次庭审,经过认真分析本案证据材料及查阅法律规定,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庭采信: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项目经理部于20****** 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对**高速公路k131+100—k146+400路段提供混凝土路缘石预制及安装,浆切片石路肩加固等工程的劳务,本合同第**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单价承包的方式,具体为:C25混凝土预制块路缘石(高15cm×宽8 cm)为**元/立方米,C25混凝土预制块路缘石(高25cm×宽15 cm)为**元/立方米;同时,合同第**条第**款约定:纯属工程量的增减,执行本合同单价;第**款约定:新增加项目,若原清单中有相同类似的项目,可套用或参照该单价确定新单价;依本合同,申请人因四次修补而增加的工程量,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

二、四次修补是因被申请人项目部主体工程施工不当造成的;因而产生的工程款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如下:

1、四次修补的原因是污染、破坏。而且是因为被申请人在二次水稳和铺沥青时造成的,对此,有“会议纪要”、证人证言予以证实;申请人作为安装路缘石这一劳务提供者,并不从事水稳工作和铺设沥青的工作,这些工作都是由被申请人自己负责施工的,所以申请人不具备污染、破坏路缘石的条件;

同时,通过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清单汇总表”可以表明一个事实:申请人在当时所安装的路缘石的质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对于安装的符合合同要求的路缘石,申请人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修补,所以申请人不具备自费修补路缘石的理由;

2、如果被申请人认为是申请人造成的修补而不予支付修补部分的工程款,那么存在三点疑问:①按照第五条第二款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负是举证证明其已支付了工程款或不支付工程款合法的责任。被申请人有没有举证证明?没有;②为什么被申请人还要制作修补部分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统计并且,现场工程师**签名确认,工程部部长**复核后再次签名确认。③为什么会有“会议纪要”关于因被申请人污染、破坏路缘石部分造成返工而给申请人的补偿的决定?虽然补偿的数额仅有10万元,远远没有达到申请人的投入,因为四次修补、铲水稳、铺沙浆、超出合同部分的运输费等使得申请人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以至于最后连工人的部分工资都无力偿付。

   三点疑问的答案只有一个:被申请人认可修补部分是由于其主体工程施工造成的,但却拒不支付修补部分的工程款。因而导致其行为前后矛盾。

三、四次修补部分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已经被申请人签字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修补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该工程早已交付使用。关于修补工程款的计算共有两部分:

第一部分,修补25×15×50厘米路缘石:⒈整修**块,53块为一立方米,总计978.3立方米,整修拆出路缘石100元/方、安装路缘石240元/方,小计费用:978.3立方米×(100+240)元=332622元;⒉更换**块,53块为一立方米,总计192立方米,小计费用:192立方米×(100+490)元=113280元;

即,25×15×50厘米路缘石修补的费用:332622元+113280元=445902元。

第二部分,修补25×8×50厘米路缘石:⒈整修**块,167块为一立方米,总计32.5立方米,整修拆出路缘石100元/方、安装路缘石240元/方,小计费用:32.5立方米×(100+240)元=11050元;⒉更换**块,167块为一立方米,总计42.9立方米,小计费用:42.9立方米×(100+500)元=25740元;

即,15×8×50厘米路缘石修补的费用:11050元+25740元=36790元。

两部分修补总计:445902元+36790元=482692元。

四、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6.65%/年,计算了一年。

五、因进行仲裁活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950元

六、因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申请人四次修补,申请人为此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欠付了人工费452960元。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支付该款,申请人说让找项目部,项目部又说让找公司,相互推诿。欠付工钱一年多,工人天天上门讨要工钱,申请人过年不敢回家,天天东躲西藏,避免发生争端,工人亦要求集体向西安市政府上访,申请人是好言相劝并告知申请人已经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人这才同意等仲裁结果。申请人相信,尊敬的仲裁庭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最后,敬请仲裁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代理人:岳玲利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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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岳玲利
  • 执业律所:
    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29*********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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